11月22日,柳州一市民到柳州市工人醫院南院骨科,做腕管綜合症微創手術。術前,醫生推薦了一個醫療器械代理商,要求患者向對方購買手術刀。患者家屬感到不可思議。25日,記者調查發現,這款手術刀未經過招投標就進入醫院,而涉事醫生拒絕回應。業內人士表示,醫生這樣推銷手術刀不合理。
  11月27日《南國早報》
  見過醫生向患者推薦藥品的,也見過醫院給醫生下達藥品使用量的,卻從沒見過,要上手術台了,卻被告之手術用的工具要自己購買。拋開所謂的手術的特殊性和罕見性不言,為患者手術提供必要的工具,本應當是醫院最基本的責任,也屬於手術費中最基礎的一環。假若如此分解而細化,那麼手術中所需的工具又何止一把手術刀、手術台、擔架之類的東西,豈不全要患者負擔?難不成病人使用之後,還得將這些東西全都扛回自己家中?
  推銷手術刀屬於醫療銷售的另一種形式,其間有無利益關聯尚不得而知,有沒有醫療尋租也尚待調查。從醫德層面來說,醫生如此推銷手術刀顯然並不符合其身份定位和職業要求,難以洗清利益關聯的嫌疑。更重要的是由此暴露出醫院在管理方面的混亂,為潛在的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埋下了隱患。
  根據相關規定,醫療器械和藥品進入醫院都要進行招標,才符合規範,才能保證安全。一方面,這是避免藥械使用環節出現體外循環,不利於對其質量進行控制;另一方面,統一招標是為了“貨比三家”,通過競爭而降低價格。藥械招標應當分為兩個層次,一是實行統一的招標,全國基本上實行以省為單位,統一實施藥品網上集中招標採購。二是以醫院為單位組織的自行採購,這一塊主要集中在醫療器械方面。但購什麼,怎麼購,原則上都是業務科室提出採購計劃,醫院相關部門組織實施,單位相關委員會把關審核。何以這個醫院的主刀醫生一個電話,銷售企業的業務員就可以同患者直接進行交易?患者購買手術刀的行為,是患者個人的事情,還是醫院的行為?手術刀的質量如何保證,出現問題由誰擔責?
  所謂仁心仁術,就是要醫院和醫生“一切為患者著想”。患者手術需“自購刀”,從常識看“想想都不對”。現在的問題是,這款手術刀是銷售公司跟醫院合作,還是與骨科或者醫生個人合作?是醫院的集體行為還是科室或者醫生的個體行為?僅僅是個例還是創收的手段之一?是逃避監督的潛規則,還是逃避明規則的暗道?最根本的問題,如何保障患者的安全與權利,如何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?
  回答上面這些問題,顯然不能僅僅審視醫德層面,而須從醫院的管理和執業行為入手,從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層面進行檢查,建章立制、懲惡除毒,並給患者和公眾一個交待,“懲前斃後”,在治理醫療亂象的同時,拯救不斷滑落的行業形象。唐 偉  (原標題:讓患者買手術刀? 這算啥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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